昌吉学院学报

期刊导读

新疆昌吉农村土地流转与机制创新

来源:昌吉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7

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基础,有助于农业结构合理调整,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1]。但是,流转体制自身具有一定局限性,其规范制度不健全,导致土地实际流转中存在不合理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较多问题。以下就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倡以机制创新为支持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合理发展。

传统农业抓紧向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道路。台湾地区最早实现现代农业转变,传统分散农户的土地占有和工业发展产生冲突,导致当地放弃平均地权,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土地所有权流转。

昌吉市光照足、昼夜温差大,生产小麦、玉米、棉花等作物,当下已经发展形成以粮食、蔬菜等为植株的产业,农业发展迅速。当地政府积极鼓励农地集中占有向集中经营变化,农地使用制度受到政府重视,在农业小规模土地占有上开展协作工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将土地占有权及使用权分割开来,在人均土地资源较少背景下发展现代农业体系[2]。但是农地流转中的自发性、无序性等导致流转制度混乱,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发展。

一、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受到的制约

1、流转市场发展缓慢

土地市场价格混乱,土地价值不能实现。城市化发展及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导致土地市场价格扭曲,农民无土地“讨价权”,获取的征地补偿较低,土地在市场中产生的收益对应所有者及使用者不参与分配。此外,土地流转市场中介发展缓慢,农地评估、农地法律咨询、融资、保险等机构匮乏。在农地测量评级上缺乏完整的服务性机构,土地融资、土地保险等体系不健全,一切服务工作由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集体经济充当“裁判”和“运动员”,在土地流转中容易出现克扣、不规范操作。

2、农村社保制度缺失

农村社保制度缺失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内在因素。为确保农地合理流转,需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全国正处于上升发展期间,对全部农业人口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捉襟见肘,无法维持[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未建立前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现。一些发达地区自身就业机会多,农民有更多选择,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二、以制度创新促进农村土土地流转

1、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产权制度的创新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表现。土地自身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供给具有无弹性特点,因此,需建立清晰、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以此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内容。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分为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农户私有及国家土地拥有。

土地集体所有是当下全国运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弊端,对于土地私有化而言,开展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必然和农业规模经营思想相对应,两者形成联系。若允许土地私有化及自由买卖,在农业体系中获取薄利的农户会在地方权利、资本结盟等不公平的竞争下失去自身土地,虽表现形式为自愿交易,但是实际上是大型集团、结盟所形成的社会压力所逼。此外,农民如果失去自身赖以生存的土地,在城市中又无法立足,势必将农民导向贫困化,加剧农村和城市发展之间的社会冲突,导致社会动荡。由此可见,土地私有化虽在资本主义国家可行,但是对中国现阶段的状态并不符合。

在农村土地国有化改革方面,可以将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一视同仁”,共同处理。土地原则上是国家所有,实施全国土地国有化制度。一些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对应农民家庭享有对应土地的占有和经营权,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转租土地占有权及使用权,产权可进行出租、抵押、赠送、承包等。

国家应对农村财政政策及农村土地的征用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发挥国家自身宏观调控作用,作为管理的中心从宏观上对土地规划权、土地征用权、建设用地控制权等落实管控。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的流转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人们所必须遵循的准则,要通过制定国有和集体相融合的土地法律实现国有及集体的平等化。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产权平等关系是长期不可打破的。国有土地自身所有权及使用权相互分离,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出租。但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中非农建设用地不能实现自由流转,两者存在长期的不对等关系,进而逐渐形成了两种产权和市场。在一致的法律制度影响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权利、交易主体上,和国有土地存在一定的法律不平等。通过立法实现国有土地产权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平等,建立自由的流转机制,建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自由流转制度,促进农村土地市场法制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