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学报》
2007 年,夏,炎热。
我告别了十年象牙塔生活,婉拒了某部属高校伸出的橄榄枝,带着对大北京生活的茫然和憧憬,来到国家检察官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报到。
那时我对北京生活一无所知,对学院也仅仅是略知一二。记得在来之前,当时的博士同学张磊(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还跟我闲聊,说学院(香山校区)在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 号,那我们以后到北京了,可以和你一起爬香山、赏红叶。我欣然应允。谁承想,到了北京才知道,学院尽管地处香山南路,但实则距离香山公园还有一段路程,乘坐公交车有12 站地,近1 个小时的车程。好一个香山南路!也可能这个距离在北京就不算远吧!不过截至完稿距约定已十二年有余,我和张教授也没有共赴香山……
根据学院规定,没有工作经历的新入职人员必须先到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景山区院”)锻炼半年。因此,2007 年9 月—2008 年1 月,我是在石景山区院度过的,主要是在公诉处锻炼。那时的石景山区院还没有现在这么气派的办公楼,暂时借用鲁谷大街旁的一个宾馆办公,条件比较简陋。正是在这里,我完成了自己近半年的实务锻炼,第一次查阅卷宗,第一次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出庭公诉……还被时任石景山区院检察长王振峰特别批准列席检委会。
记得有一次,检委会讨论一个关于故意伤害的抗诉案件。具体案情记不清了,大致是几个年轻人聚会喝酒后发生冲突,一个男生用酒瓶扎伤了同行的女生,造成女生重伤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缓刑。汇报的承办人和所有检委会委员都认为法院判决跨越了两个量刑档次,量刑畸轻,但是却没有更充分的理由提请抗诉。在大家一筹莫展之计,王振峰检察长问我的意见是什么。我分析案件事实后,提出被告人用酒瓶扎伤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且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性都比较恶劣,应当抗诉。具体而言,被告人是在捡起酒瓶后,将酒瓶磕碎,手持瓶碴扎伤被害人,这与直接从地上捡起瓶碴伤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不同,该行为属于故意制造行凶工具伤人,主观恶性极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明显量刑畸轻。我的观点得到王振峰检察长和各位委员的一致认可,最终二审支持检察院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2016 年,一个特殊的年份。
这一年,我经历了人生中极其重要的一次转折:调任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从学院的一名教授到研究室的一名检察官,身份跨度还是很大的。离开了学院便没有了与学历教育学生相伴,远离了三尺讲台便较少有机会同受训检察官在课堂上互动、交流,卸掉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身份就不会再在编辑会上与各位同僚争论稿件是否刊用,还有不再承担每年一度的犯罪学年会和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等大型会议的筹办工作等等。
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职责主要是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等。比照之前在学院的工作,我在研究室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如参与制发保护产权等对全国有指导意义的检察政策文件,参与刑法修正案修改稿的讨论,参与制发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等司法解释,承办下级院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件等等。兹事体大,每一个研究结论的得出或者意见的提出都要慎之又慎。尤其是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更是一项“技术活”。为达到使司法解释能更好地体现立法原意,增加可操作性和对司法实践指导性的目的,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一般都要开展较长时间的前期调研、多次组织专家论证等,有时为了确定一句表述、一个词,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位置都要研究争论半天。
2019 年,不寻常的一年。
2018 年底,高检院政治部下发通知,组织开展中组部、团中央第19 批赴藏博士服务团的报名工作。关于是否报名赴藏,我有两个担心:一是我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所顾虑,毕竟曾经去过一次拉萨,仅住一晚便因高反严重被折腾得“生不如死”,这一次要去一年,我能否坚持下来;二是根据中组部统一安排,我被选派到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挂职,这可是我从来没有接触过的政工人事工作,我能否胜任。考虑到西藏的实际需要,经过反复思考,我毅然报名参加。
为了解决第一个担心,我做好了充分准备。包括入藏前注意休息、调试身体,持续喝红景天等耐高反药物,全面体检等,并多次向有援藏经历的人请教。记得时任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现任高检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说过一句话,他说你要告诉自己,这次去西藏绝不是为了旅游待一两天,而是要去工作坚持一年。也许是我的前期工作准备得相当充分,再加上这句话的心理暗示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尽管一年后返京带回了一些高原病,但是总体来说,这一年我还是比较顺利地度过了。